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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解读3:如何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和党委委员的监督?坚持挺纪在前用担当体现忠诚
来源:甘肃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6-11-30 11:31:52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第四章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这从党内基本法规的高度,确立了纪委的重要职责,对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和党委委员作出制度安排,为纪委更好地履行监督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

纪委监督同级党委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第四十五条规定纪委“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这些条文直接赋予了纪委对同级党委和党委委员进行监督的权利。此外,第四十四条还提出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这实际上从监督体制、监督内容上对纪委履行职责作出了规范。党章对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和党委委员的职权作出的具体规定,成为纪委履职尽责的根本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加强党内监督、发挥纪委监督作用发表重要讲话,要求“积极探索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特别是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把党章规定的纪委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概括为监督执纪问责,强调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细化党章赋予纪委的监督职责,明确提出“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明确要求“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些重要举措,既体现了党的领导,又强化了纪委的监督职责,表明党内监督进入新的阶段。

然而在实践中,有的地方纪委的监督职责发挥不太理想,一些典型案例表明:有的发现党委主要负责人腐败问题,同级纪委却不主动报告;当地发生大面积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纪委不甚了了、不闻不问;对反映同级党委领导干部问题的同志,有的地方纪委领导甚至说,“你不要讲了,我什么也没有听见”。这些现象很不正常,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党的领导、消减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效果,反映出有的纪委领导干部缺乏政治担当,理应受到责任追究。2014年4月到2015年1月,河南省新乡市3名厅级领导干部被省纪委立案审查,其中两人是市委原常委、班子成员,该市纪委书记因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被免去职务,接受诫勉谈话并被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新修订的《条例》再次强调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和党委委员特别是常委会委员的监督,就是要着力解决纪委同级监督薄弱的问题,将党章的规定和党中央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条例》在第四章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纪委的职责定位、监督范围、监督任务。纪委监督本质上是纪律监督。党章和新制定的《准则》规定,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落实《条例》要求,强化对同级党委和党委委员的监督,纪委责无旁贷。一是要忠诚于党、勇于担当,把维护党章作为根本任务,保证党章党规党纪的有效执行,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坚定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二是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六项纪律”为尺子,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善于发现问题,特别是常委会委员、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有的要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避免问题小变中、中变大、一变多;三是要把执行《条例》规定与推进纪检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认真执行“两为主”“两报告”,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四是要坚持探索创新,将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所发现问题、报告工作、进行述职等要求不断丰富和完善,进一步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保证监督的有效开展。

“万山磅礴必有主峰”,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和党委委员的监督,离不开党委的统筹和支持。全面从严治党,党委既要担起主体责任,履行好全面监督的职责,又要领导、支持纪委开展专责监督,常委会委员特别是书记要带头自觉接受监督,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营造欢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的氛围。(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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