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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纪 知敬畏丨厘清概念边界 校准问责标尺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6-08-19 16:11:41

    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规为开展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进一步增强问责工作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厘清问责工作相似概念,避免出现理解偏差、适用失当。

  厘清追责和问责

  追责和问责,二者字面含义大致相同,都是“追究责任”;在特定语境下,二者的法定含义有所区分。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问责是指“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如,问责“一把手”等党的领导干部,予以诫勉或者给予处分等;问责违犯党纪的党组织,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既规定了追究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也规定了追究普通党员的责任,其范围更为宽泛。此处的追究责任,不同于问责聚焦失职失责的领导责任,而是侧重于针对违犯党纪行为本身作出纪律惩戒。如追究党员、干部的纪律责任,给予处分等;追究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纪律责任,对其予以改组或者解散处理。因此,“问责”所问之“责”不同于民事、行政、刑事领域所追究的责任,也不同于一般违纪违法案件中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直接责任,更多表现为一种间接责任。

  实践中,只有对特定主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才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启动问责;对于一般性业务问题、后果不严重,仅需要追究直接责任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和责任界定标准进行追责。需要注意的是,要防止追责问责不分,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混为一谈,导致问责被无序扩大或者缩小。如,对业务层面的问题“小题大做”,导致问责泛化;在重大责任事故、事件中追究直接责任多、追究领导责任少,导致问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厘清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

  纪检监察机关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其中“处置”包含监察问责。

  实践中,要一体贯通、准确适用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二者都聚焦“关键少数”,突出党的领导干部,既相互补充又各有侧重。一是主体不同,党内问责的实施主体,包括党委(党组)、纪委及其派驻(派出)机构、党的工作机关;监察问责的实施主体,即监察委员会。二是对象不同,党内问责对象包括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即党组织及个人;监察问责对象是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只能是个人,不包括有关单位。三是侧重点不同,党内问责侧重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的失职失责,监察问责侧重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的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需要注意的是,要全面考量问责对象的政治面貌、职责权限、失职失责具体情形等方面,准确适用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一般而言,对于仅有党内职务,或者既有党内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优先适用党内问责;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违反有关职责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单独适用监察问责或者与党内问责合并适用;对不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应当适用监察问责。

  厘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领导责任具体包括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全面领导责任,是指“党的全面领导”相对应的责任,就其本质而言,就是集体领导责任,而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则是与实施党的全面领导中的“重大问题”相对应的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体现了问责从严的要求;二是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问责情形的,也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在参与决策或者参与工作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分三项明确了对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如何进行责任区分。

  实践中,要贯通理解上述两部条例关于重要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划分的规定,综合考虑失职失责具体情形、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因素,明确职责、厘清责任、分清主次。对于违规决策类问责,即“以决策为中心”的问责,考虑到“一把手”在决策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一般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如对于蓄意规避决策程序、授意下属违规操作等情形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其责任要重于具体执行者;对于疏于监管类问责,即“以执行为中心”的问责,“一把手”一般应当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且责任较轻,分管领导一般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具体执行者一般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且责任较重。需要注意的是,要按照有职有责—失职失责—追责问责的逻辑,客观公正把握证据状况,科学合理划分责任,不能片面依据具体工作岗位简单认为“领导越大责任越小”或者“领导越大责任越大”。

  厘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

  集体责任,与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相对应,是指党组织由于不实施或者不正确实施集体领导,在管辖范围内产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对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实践中,要准确划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在对党组织问责时,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其中,“一把手”、分管领导一般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一般应当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或者免予问责。需要注意的是,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不得相互替代,不能以个人履责不力问题掩盖集体失职失责问题,也不能把追究集体责任当成追究领导干部个人责任的“挡箭牌”,导致问责虚化。

  厘清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问责事由所涉主体的具体责任,通常包括行业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等。在条块结合的治理结构下,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领域负有监管责任,属地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负有管理责任。

  实践中,要正确区分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的关系,厘清各自权限和职责,分清责任。一般而言,对于国家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谁主管,谁负责”的,则行业主管部门责任重;明确规定“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则属地责任重;对于两种规定情形兼而有之或者均未有明确规定的,需要根据问责事由所涉主体应承担的具体责任进行分析,厘清不同层级、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边界,明晰责任清单,梳理责任链条,列出问责事项,区分责任轻重。需要注意的是,要按照权责一致要求,进一步科学规范属地管理,防止层层向下转嫁责任,导致问责板子不“往上拍”只“向下打”。(王金鑫 作者单位:河北省纪委监委)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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