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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当官发财两头占”的非分之想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26-08-19 1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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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挂名难隐身,幕后经商纪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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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拿理财打掩护,违规入股必受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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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本金拿分红,公权变现即受贿。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纪委监委 制图)

本期看点

“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然而,现实中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在这个问题上犯糊涂,为了在“生意场”分一杯羹,挖空心思给经商办企业披上“隐身衣”:有的认为借亲友名义开公司,躲在幕后就能瞒天过海;有的认为只要真实出资入股非上市公司,就是正当的“投资理财”;还有的认为打着“合作投资”的旗号,不出钱、不出力拿“分红”也没事。本期聚焦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的三种违纪违法情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纪法规定,结合典型案例,撕下所谓“借名经商”“正当投资”“合作分红”的伪装,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彻底打消“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的非分之想,干干净净干事,清清白白用权。

情形①:借亲友名义开“影子公司”,躲在幕后当老板就能绕开纪律红线?

只要实际参与了出资和经营,不管穿上什么“马甲”,哪怕最后做的是“赔本买卖”,仍触碰纪律红线。

◎法规红线

《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明确,党政机关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机关干部、职工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

◎典型案例

某区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某,出资100万元以妻弟黄某名义成立物流公司,黄某仅挂名,由张某实际负责经营管理。后因经营不善该公司持续亏损。张某错误认为,自己既没登记在册,公司又没盈利,没捞到半点好处,组织管不着。最终,张某因违规经商办企业受到党纪处分。

◎条分缕析

没登记名字,也没赚到钱,为什么依然构成违纪?张某的困惑,也是不少党员干部的认识误区。纪律的“尺子”究竟怎么量?对照《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剖析此类借名经商行为,关键要穿透两层迷雾:一是违规经商看的是谁实际出资、经营,而非工商登记上谁挂名;二是违纪定性论的是有无违规经商行为,而非“生意是赚是赔”。妄图靠“挂名”隐身、拿“亏损”免责,不过是自欺欺人,纪律绝不姑息。

一、识破“借名”障眼法:不看工商登记上写了谁,关键是“幕后”谁出资、谁控制

《条例》为何要给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划出禁区?一方面,党员干部肩负公职,若是兼职经商,难免牵扯精力、影响本职工作;另一方面,党员干部一旦既当“官”又当“老板”,就容易将手中的审批权、监管权变为自家生意的“通行证”,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纪律提前划出红线,正是要把公权与私利隔开,从源头上阻断权力寻租的空间。

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为了逃避组织监督,找亲戚朋友充当“白手套”,玩起了借名注册、幕后操控的把戏。然而,纪律审查绝不只盯着工商登记上的名字,关键看的是谁出资、谁经营、谁收益。亲友在台前挂名,干部在幕后操控,这种自作聪明的把戏,掩盖不了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违纪实质。

本案中,张某作为区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违规出资并实际经营物流公司,在自己的监管领域打起了“生意算盘”,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为了掩人耳目,张某借用妻弟名义登记注册,自己则隐于幕后。然而,任何妄图通过“借壳隐身”来规避监督的做法,不过是掩耳盗铃,最终都要受到党纪惩处。

二、算清“违纪”这本账:纪律管的是“有没有违规经商”,不看“赚没赚到钱”

“我又没赚到钱,怎么还要处分我?”这样的辩解,恰恰是对纪律的误读。

纪律盯的是公私边界有没有被逾越,而非“生意场上的盈亏”。只要党员干部违规实施了出资、注册、参与经营等经商办企业行为,违纪事实便已成立。至于投资多少、规模多大、最后是赚是赔,只是判断情节轻重、给出处分档次的参考。换言之,“没盈利”“没赚钱”绝不会成为违纪“免责牌”。

本案中,张某拿公司“持续亏损”“没挣到钱”来为自己开脱。殊不知,违规出资并参与公司经营的行为一经实施,就已经触犯了廉洁纪律——做的是“赔本买卖”,挨的却是实打实的“纪律板子”。

◎廉洁提醒

当官发财两条道,党员干部既然选择了“当官”,就不能再想着“发财”。借名经商、隐身幕后,终究难逃纪律的火眼金睛。生意账上或许有赚有赔,可一旦越过纪律红线,在政治账上必然是得不偿失。

情形②:真金白银出资入股,年底凭股份拿分红,属于正当的“投资收益”?

“真出资”获得的可不一定是正当投资收益——对党员干部而言,妄图去非上市公司里“参一股”“分杯羹”,在纪律面前根本行不通。

◎法规红线

《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某县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某,经朋友介绍出资100万元认购某非上市科技公司10%股份,并办理了股权登记。三年间,刘某按照持股比例获得分红共计45万元。刘某错误认为投的是真金白银,承担了经营风险,且从未利用职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所得分红也是正常利润分配,属于正当投资收益。最终,刘某因违反有关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受到党纪处分,相关违纪所得依规予以收缴。

◎条分缕析

“拿自己的钱投的,正常分红,也没有权钱交易,怎么不行?”刘某这番看似“理直气壮”的辩解,实则是自欺欺人,根本错误在于把“入股非上市公司”当成了“正当理财”。实际上,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是一种变相的“经商办企业”行为。《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之所以将其单独列为违纪情形,正是为了破除“我只投资分红、不参与经营就不算经商,不会违纪”的侥幸心理。党员干部若以股东身份与非上市公司结成利益共同体,公权力就有被私利“裹挟”的现实危险,纪律必须提前设防、源头阻断。

一、入了非上市公司的股,公权力就极易被企业的“生意经”套牢

一些党员干部疑惑:“允许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基金,为什么就不能入股非上市公司?”

表面上看都是“花钱投资”,但两者背后的“利益逻辑”却大相径庭。依法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基金,是“阳光下的交易”,买的是标准化金融产品,投资者与相关公司之间一般不存在人身依附和利益输送通道;但入股非上市公司,有时属于“关起门来的人情局”,党员干部一旦入了股,个人的“钱袋子”就和特定公司的“生意经”绑在一起,企业赚钱,自己跟着分红;企业若是遇到监管红灯,就很可能会因自身利益受损而产生“帮一把”的冲动。《条例》之所以在“投资入股”的源头就划出禁区,就是要关口前移、未雨绸缪,在公权与私利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阻断官商勾连的可能。

本案中,刘某虽然投的是真金白银,但自其成为非上市公司股东的那一刻起,就与这家公司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公私界限失守,必然踩入违纪的雷区。

二、“没拿权力办事”不是免责理由,“办了事”则可能滑向犯罪深渊

不少人像刘某一样,认为只要守住“不拿权力办事”的底线,投资入股就无可厚非。殊不知,党纪严于国法,纪律的前置性恰恰体现在“防患于未然”。“没办事”“没谋利”不能成为违规持股的“免责牌”,而一旦“办了事”“谋了利”,性质就可能发生改变。

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正是打着“投资”的幌子,暗度陈仓搞起了权钱交易。一类是“空手套白狼”: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自己一分钱没掏就成了请托人公司的股东,其本质是收受“干股”,系典型的受贿行为。另一类是“稳赚不赔”的“投资”:虽然真掏了钱,但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取股权,或者表面共担风险,私下却让企业承诺“保底回购、固定收益”,使所谓“投资”变成只赚不赔的“单向获利”——只要这种“特殊好处”与党员干部的职权行为形成对价关系,就越过了违纪的边界,涉嫌受贿犯罪。

说到底,只要踩了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纪律红线,就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如果在这层“投资”外衣下还藏着权钱交易,就滑入了违法犯罪的深渊。

◎廉洁提醒

官商两道,泾渭分明。党员干部切莫把商场上的“生意经”当成自己的“生财道”。手里有闲钱,买公开发行的股票、买国债等都可以,切莫越界入股非上市公司企图“分杯羹”,不去赚“烫手”的红利,才能守住踏踏实实的平安。

情形③:帮老板办事后,通过虚假出资搞“合作”,拿的钱就可算“分红”?

不出本金、不担风险,披着“合作”外衣搞权钱交易,哪怕协议拟得再“合规”、流水做得再“逼真”,也难逃法律严惩。

◎法规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典型案例

某国有企业总经理王某(中共党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老板周某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为表示感谢,周某提出与王某“合作”开办某建材公司,约定由周某全额出资并负责经营,王某名义上占股20%并据此分红。为规避审查调查,王某向周某转账100万元假意“出资”,随后周某退回王某100万元现金。经查,王某收受周某所送“分红”共计180万元。最终,王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因犯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条分缕析

同样是“经商办企业”,为什么前两种情形只是违纪,到了王某这里就涉嫌犯罪?根本区别在于赚的这笔钱究竟是市场投资的回报,还是权力的对价。具体判断时,绝不能被表面的合作投资协议或银行流水迷惑,必须剥开层层伪装、看清本质。

一、是真出资还是“走流水”?关键看谁真正掏钱 

钱从党员干部的账上转出去,就一定是“真实出资”吗?未必。转账可能只是让资金在账面上“走个过场”,是否真实出资,要看这笔钱是不是实实在在地投进了企业、用于经营。

实践中,一些人为了把假投资做得“逼真”,可谓煞费苦心:有的玩“左手倒右手”,干部刚转账入股,老板转头就用现金全额退还;有的打着“借款”名义入股,实则既不打欠条,也不计利息,根本没打算还;还有的眼看项目赚了大钱,才急忙补造转账记录,企图把权钱交易粉饰成“投资眼光好”。这些花招看似高明,实则是枉费心机。在组织的穿透式审查面前,任何处心积虑的“资金把戏”终会无所遁形。

本案中,王某虽然有100万元的“出资流水”,但这笔钱随即由周某以现金全额返还,没有实际投入该建材公司用于经营。资金转了一圈又原路回到手中,所谓的“出资”不过是“障眼法”,一经细查即原形毕露。

二、不出钱、不出力、不担责为何能“坐地分红”?所谓分红实为“权力变现”

如何识破“合作投资型受贿”的伪装?对照“两高”《意见》,核心就看两点:本金是不是真出了?经营是不是真参与了?实践中,往往还要结合有无承担市场风险进行综合判断。

正常的合作投资,理应投入真金白银、参与经营管理、自担市场风险。如果干部“零出资、零参与、零风险”,却能按期切走一块“大蛋糕”,这种“回报”显然不是市场给的,而是权力换的。

本案中,王某既未投入一分真金白银,也未参与企业日常经营,周某为什么愿意给他20%的“分红”?根本原因在于王某利用职权为周某办了事、谋了利。撕下“合作投资”的外衣,所谓180万元的“分红”,实质是王某职务行为的对价,依法均应计入其受贿数额。

◎廉洁提醒

党员干部即便真出资、真经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已然触碰党纪红线;倘若假出资、假合作却坐收渔利,更可能因涉嫌受贿锒铛入狱。必须牢记,公权姓公,绝非“投资”变现的筹码;恪守底线、廉洁用权,才是行稳致远最根本的底气。(本报记者 方弈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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