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陇南市纪委出台了《陇南市纪检监察干部信访举报处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了对纪检监察干部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的受理与处置工作。
《办法》指出,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受理的信访举报问题主要有:省纪委、监察厅转来的;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批办的;市纪委问题线索排查会交办的;案件管理、信访等职能部门移交的和其他应当由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受理的五种情形。
《办法》强调,纪检监察监督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种方式,研究提出处置意见,送主管、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于要求反馈情况的转交信访举报件,应于办结15日内将调查结果报送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对于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的交办件,原则上3个月内办结,未按期按要求办结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应及时督办催办。
《办法》要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受理办理的信访举报件,要专人保管、专柜存放、集中归档,未经分管、主管领导或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借阅。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和扩散信访举报内容;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案谋私,致使职责范围内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